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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许民二终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省华中医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鼎胜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黄幸威、原审被告訾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华中医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鼎胜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黄幸威;訾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民二终字第2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华中医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占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鄢玮、邢建权,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鼎胜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庆斌,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幸威,郑州鼎胜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经理。原审被告訾战伟,男。委托代理人訾朝旭,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华中医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鼎胜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黄幸威、原审被告訾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1)禹民二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华中医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鄢玮、邢建权、原审被告訾战伟委托代理人訾朝旭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黄幸威、郑州鼎胜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庆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1)禹民二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根义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代理审判员  赵其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