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周格、姜萍与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南海黄岐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格,姜萍,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南海黄岐分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6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格,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南省湘阴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萍,女,汉族,1974年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岭北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庞伟学,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扶伟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志斌,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南海黄岐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梁肇雄。上诉人周格、姜萍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南海黄岐分公司(以下简称合富黄岐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合富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居间报酬5460元予周格、姜萍;二、合富公司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5460元为本金从2011年3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之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周格、姜萍;三、驳回周格、姜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6.98元,由周格、姜萍负担931.98元,由合富公司负担25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周格、姜萍,法院不另收退。上诉人周格、姜萍向本院上诉提出:合富公司和合富黄岐分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就有关合同订立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但由于其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如实告知相关政策和业主拥有房产的情况,导致周格、姜萍损失,应返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请求判令合富公司和合富黄岐分公司返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24570元和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3月25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3.判令合富公司和合富黄岐分公司赔偿周格、姜萍因交纳个人所得税遭受的损失56988.21元;4.判令合富公司和合富黄岐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针对上诉人周格、姜萍的上诉意见,上诉人合富公司答辩认为,与合富公司的上诉内容一致。上诉人合��公司向本院上诉提出:一、合富公司无能力查实卖方拥有多少房产,只能由卖方提供,故追究责任应由卖方承担。二、周格、姜萍表示签约时曾询问卖方物业情况,合富公司员工也讲述了税费收费情况,周格、姜萍知悉情况后仍履行合同,合富公司提供服务没有瑕疵。三、案涉房产已经过户,合富公司已全面履行居间义务,可全额收取中介代理费。据此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令周格、姜萍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针对上诉人合富公司的上诉意见,上诉人周格、姜萍答辩称,合富公司有能力并且有义务要求卖方提供所拥有物业的情况,其没有查实并向买方告知相应的情况,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另外,合富公司也没有向买方告知房产转让税费的情况,使买方遭受了不可预见的所得税损失,其应当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合富黄岐分公司对上诉人周格、姜萍及上诉人合富公司的上诉意见均未作答辩。双方当事人均未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富公司作为经纪方向案涉房产的买卖双方提供了居间服务,并促成了交易的订立。现周格、姜萍以合富公司未如实告知案涉房产出售方拥有房产的信息,造成其损失为由,主张合富公司承担返还中介服务费和咨询费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合富公司确有义务向周格、姜萍告知案涉房产买卖中涉及其利益的相关信息,合富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向周格、姜萍告知有关信息,提供的居间服务确实存在瑕疵。但考虑到周格、姜萍自身也有全面了解房屋买卖相关政策和税负信息的义务,以及其陈述在签约时已经知悉案涉房产出售方拥有其他房产的信息,但仍然选择履行案涉房产买卖合同的事实,���原审认定周格、姜萍自身对未能审慎审查案涉房产具体情况所产生的后果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由于案涉房产买卖合同已经订立并完成过户手续,尽管合富公司在提供服务中存在一定瑕疵,但已经完成了主要的居间义务,原审认定其可收取约定居间报酬的70%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周格、姜萍以及合富公司对原审关于居间报酬的处理不服,提出各自意见,但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周格、姜萍要求合富公司承担其所负税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周格、姜萍及合富公司上诉理据均不足,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52.45元,由上诉人周格���姜萍负担1702.45元,由上诉人合富公司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徐?立?伟审?判?员?蔡?成?中代理审判员 ?舒?????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吕?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