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经民初字第0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何美芳与吴卫文、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美芳,吴卫文,黄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民初字第0890号原告何美芳,女,1944年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119440212142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镇江市新区大路镇花园村201号。委托代理人吴超,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卫文,个体户。被告黄燕(系吴卫文之妻),临时工。委托代理人朱亚娣、陈岩,常州市武进区博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美芳与被告吴卫文、被告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美芳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美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美芳撤回对被告吴卫文、被告黄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何美芳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殷荣春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华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