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执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许辉与被告刘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辉,刘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412号申请执行人:许辉被执行人:刘玉珍原告许辉与被告刘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日作出的(2012)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9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辉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9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由被执行人刘玉珍向申请执行人许辉支付借款人民币109,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玉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受理的(2013)鄂汉阳执字第0041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丹审判员 张建清审判员 罗汉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