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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徐振荣、徐振兰等与徐振彪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荣,徐振兰,徐振芳,徐振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097号原告徐振荣。原告徐振兰。原告徐振芳。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程鹏来,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振彪,退休。委托代理人贾文涛,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300号。负责人张福祥,任行长。委托代理人赵虎彬。委托代理人冯捍民。原告徐振荣、徐振兰、徐振芳与被告徐振彪、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振荣、徐振兰、徐振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振荣、徐振兰、徐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8元,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金越人民陪审员  范建芝人民陪审员  靳小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