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谯民一初字第03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3381号原告:蒋某,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某,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龚 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