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高鸣与韩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鸣,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254号申请执行人高鸣,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体育路**号,居民。被执行人韩杰,女,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刘南堡老村*排*号,居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4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韩杰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鸣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069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杰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韩杰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韩杰在2014年2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高鸣借款本息536240元,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高鸣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法执字第00254号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韩杰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高鸣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