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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贺鲜云与于彩霞、刘英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鲜云,于彩霞,刘英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552号原告贺鲜云。被告于彩霞。被告刘英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鲜云与被告于彩霞、刘英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鲜云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鲜云撤回对被告于彩霞、刘英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原告贺鲜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