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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商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朱勇与吴江市菀缝金属压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勇,吴江市菀缝金属压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商初字第1026号原告朱勇,男,1965年9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静宜,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闻焰锋,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菀缝金属压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菊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俞强,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惠,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勇与被告吴江市菀缝金属压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勇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勇负担。审判员  张有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