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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5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潘志妹与金华军、葛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志妹,金华军,葛仙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593-2号原告:潘志妹。委托代理人:陈天天、严慧艳。被告:金华军。被告:葛仙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志妹与被告金华军、葛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志妹未在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 倩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张端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育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