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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刑初字第02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殷×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0282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男,1993年9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羁押,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晓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3日,被告人殷×采用向本市海淀区上庄乡上庄卫生院寄送快递的方式,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东方盛宾馆有限公司”印章、”北京东方盛宾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各1枚。经鉴定,上述印章均系伪造。当日,被告人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通话记录照片,短信照片,印章照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凭条,快递单,证明,办案说明,身份材料,证人王×1、李×、何×、王×2、孟×的证言,被告人殷×的供述,文检鉴定书,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向他人贩卖非法制作的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4年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闫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