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吴思佳与杨国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吴建琴。委托代理人:姜平。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