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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三中民申字第01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单学申请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三中民申字第017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单学,女,1970年5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轶宁,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庞慧仙,北京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凤杰,北京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单学因与被申请人王轶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朝民初字第224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单学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单学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单学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玉明代理审判员  X 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