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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4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安清与陕西焊接工程技师学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清,陕西焊接工程技师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18-2号申请执行人刘安清,男,汉族,1956年10月11日生,宝鸡市西秦音响有限责任公司,住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被执行人陕西焊接工程技师学院,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法定代表人刘荣,任校长。刘安清与陕西焊接工程技师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7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587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7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宝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