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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14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付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桂琴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付某某2001年相识,2004年开始共同生活,2007年购买房屋,于2011年9月20日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起初其与被告感情较好,后因脾气性格差异,常为琐事发生矛盾,久而久之双方互不信任。2012年其生病被告未悉心照料,2013年4月因其与朋友在外吃饭,被告酒后对其拳打脚踢,使其头部破裂。现其与被告已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依法分割。被告付某某辩称,原告所述部分不属实,其与原告2001年相识,2004年离婚后即与原告共同生活在了一起。共同生活后,其与原告同心同力、共同打拼,购置房屋、经营窗帘店,度过了最艰难的日子,虽有时为生活琐事争吵,但是与原告的感情一直很好。近年来,原告经常上网、会见网友,脾气亦越来越大,其为了避免与原告争吵就尽量少说话。2012年原告生病住院,其积极筹钱治疗并精心照料,2013年4月打原告是因为原告常怀疑其偷拿钱且原告在外玩的时间过长,其酒后失控才动手,事后已经认识到错误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其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要与原告好好生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2004年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初期,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开始不和,2013年4月为琐事被告酒后对原告动手,致原告头部受伤。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付某某共同生活七年后才办理结婚登记,彼此较为了解,双方虽系再婚,但感情基础深厚,婚后虽为琐事发生争执并引起夫妻关系不睦,但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今后只要双方以家庭利益为重,多包容、关心、理解对方,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且不具备法定的判决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正确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桂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卫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