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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4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孙宜宽与伍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宜宽,伍晓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民初字第4893号原告孙宜宽(曾用名孙涛),居民。被告伍晓平,居民。原告孙宜宽与被告伍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宜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伍晓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宜宽诉称,2012年1月10日,被告伍晓平因急需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2013年1月25日还款,逾期自愿承担1500违约金,被告收取现金后出具借款凭据一张,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欠。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违约金1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伍晓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0日,被告伍晓平向原告孙宜宽借款15000元,并立借据一张交原告持有,约定2013年1月25日还款,逾期承担违约金1500元。经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现原告孙宜宽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违约金1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款借据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伍晓平向原告孙宜宽借款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原告庭审中要求被告按照借条约定支付违约金1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孙宜宽要求被告伍晓平偿还借款15000元及违约金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伍晓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伍晓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宜宽借款15000元及违约金1500元。如果被告伍晓平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元,由被告伍晓平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永清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式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