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狮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13
案件名称
钟小弟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小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狮刑初字第208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小弟(绰号“小陈”),男,1981年9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辩护人计刚霞,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刑诉(2013)19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小弟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焕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小弟及其辩护人计刚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3日6时许,被告人钟小弟伙同“小刘”(身份不清)在石狮市曾坑杨辉路66号棋牌室内赌“斗牛”,以被害人杨某某、谭某某赌博时“出千”为由,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2800元、谭某某人民币9000元,共计人民币21800元。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小弟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法庭上,被告人钟小弟辩称,因为被害人在赌博时用出老千的手段骗其一万多块钱,其只是把输掉的钱拿回来,其而没有殴打被害人,其没有抢劫。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小弟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日6时许,被告人钟小弟伙同“小刘”(身份不清)在石狮市曾坑杨辉路66号棋牌室内赌“斗牛”,以被害人杨某某、谭某某赌博时“出千”为由,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2800元、谭某某人民币9000元,共计人民币21800元。另查明,被告人钟小弟于2013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已发还人民币6800元给被害人杨某某。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钟小弟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判处刑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杨某某、谭某某陈述,分别证实在2013年6月3月6时许,他们在石狮市曾坑杨辉路66号棋牌室被钟小弟等人抢走财物的经过。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在6月初的一天凌晨5、6时许,他听到他棋牌室赌博的“小钟”说谭某某、杨某某在赌场里出千,“小钟”就和他身边的一个男青年开始殴打杨某某,并从杨某某身上搜出10000多元,从谭某某身上搜出几千元,经“小钟”和“小刘”在麻将桌上数完后总共是21800元的事实。3、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钟小弟的归案经过及本案侦破过程。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钟小弟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无犯罪前科。5、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6800元。6、辨认笔录,分别证实公安机关出示人头照片经杨某某、谭某某、王某某、邱某某人辨认出本案被告人钟小弟及赌场老板是李某某。7、有关照片,证实杨某某受伤的位置。8、被告人钟小弟供述。对于被告人钟小弟辩称,因为被害人在赌博时用出老千的手段骗其一万多块钱,其只是把输掉的钱拿回来,其而没有殴打被害人,其没有抢劫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小弟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有被告人钟小弟在侦查阶段供述,供认他与“小刘”在石狮市曾坑杨辉路66号棋牌室内与杨某某、谭某某赌博时,杨某某、谭某某“出千”,他就与“小刘”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抢走杨某某、谭某某人民币21800元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杨某某、谭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因此,被告人钟小弟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小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在侦查阶段期间已追回部分赃款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可以酌情对被告人钟小弟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小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钟小弟退赔赃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分别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六千元;发还给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九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蔡祖灿审 判 员 何荣添人民陪审员 蔡彩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许鸿源录入员邱茵茵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