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蔡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宜刑初字第27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9月4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刑诉(2013)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永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17日,被告人蔡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申办了透支额为2万元的“惠农信用卡”,2011年3月22日其信用卡授信额度提升为3万元。2011年5月18日至6月1日,蔡某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该卡在银行多次透支,共计29877.21元。逾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进行催收,但其一直未将透支本息归还。2013年9月16日,蔡某某的家人将其透支本息全部归还银行。公诉机关用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超过期限透支29877.21元,数额较大,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7日,被告人蔡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申办了透支额为2万元的“惠农信用卡”,2011年3月22日其信用卡授信额度提升为3万元。从2011年5月18日至6月1日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持卡在银行多次透支,累计透支共计人民币29877.21元。逾期后,银行工作人员三次进行催收,但其一直未将透支本息归还。2013年9月16日,蔡某某通过其亲属将透支本息全部归还银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通过其亲属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的报案材料;2、被告人蔡某某申请办理贷记卡的相关材料;3、中国农业银行准贷记卡交易明细查询;4、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催收通知单;5、户籍证明;6、证人邝某某的证言;7、宜章县公安局出具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经过;8、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9、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及证明;10、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卡透支人民币29877.21元,数额较大,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三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蔡某某案发后已将透支本息全部归还银行,认罪态度较好,向本院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4年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玲代理审判员 王 晖人民陪审员 欧阳文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小 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二、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