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雅高公司与陈炎洪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雅高海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炎洪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5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雅高海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高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观塘成业街**号日升中心中层*楼*室。法定代表人:沈达荣,系该公司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炎洪,新加坡居民,1953年5月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捷,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雅高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炎洪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250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本案原告雅高公司已经在原审法院审理的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1)东三法民一重字第7号案件提出了延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明确表示放弃其余利息,该诉讼请求经过了一审、二审的实体审理。原告雅高公司现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虽然雅高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违约金计算基数(未付楼款291250.86元)与雅高公司在(2011)东三法民一重字第7号诉请的利息计算基数不一致,但雅高公司在(2011)东三法民一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对全部未付楼款进行了认定,计算的利息也是依据双方合同合同附录第(五)条的约定。因此,雅高公司在两案中的诉讼标的实质上是一致的。如原告认为原审判决错误,应当依法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雅高海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宣判后,雅高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起诉的诉讼请求与(2011)东三法民一重字第7号案件的诉讼请求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上诉人本案主张被上诉人承担的是以月息2%按日计算的违约金;而(2011)东三法民一重字第7号案件仅仅针对“未付楼款及逾期利息”作出判决,对于违约金部分并无处理。本案的诉讼请求是上诉人基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而提出要求被上诉人“对逾期交付月期楼款及行政服务费按月息2%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并非该案所裁决的未支付楼款及未供楼款的按月计算的逾期利息,两者的计算标准、计算方法、所基于的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以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承担方式均有区别,原审法院因此认定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该案重复是错误的。2、上诉人就(2011)东三法民一重字第7号重审前提出的反诉请求,在重审阶段当时已经书面撤回,原审法院强行对上诉人没有提出的主张进行裁决的行为本身违法。请求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2504号民事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陈炎洪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由于雅高公司与陈炎洪签订的商品房预售附加合同明确约定了经双方同意修改原合同之付款方式,并在附录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即逾期交付月期楼款及行政服务费,按月息2%按日计算。雅高公司原与陈炎洪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付款方式条款即不再生效,也即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七条第一款“为乙方继续保留该单位十天,但乙方需付延期付款利息,其利息率以月息2%按日计算,起讫时间从该款应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补缴之日止”失效。雅高公司只能要求陈炎洪支付未供楼款及服务费按月息2%按日计算利息的违约金,此诉请已经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在(2011)东三法民一重字第7号判决予以确认。现雅高公司再次以陈炎洪未付楼款和违约金起诉,确已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因此,雅高公司上诉提出的诉请与(2011)东三法民一重字第7号案的诉请有本质上的区别,并不存在重复起诉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人就(2011)东三法民一重字第7号重审前提出的反诉请求,在重申阶段当时已经书面撤回,原审法院强行对上诉人没有提出的主张进行裁决行为本身违法的理由,原审法院已经在裁定书中明确告知,如认为原判决错误,应当依法申请再审。原审法院驳回雅高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雅高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贾鸿宾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玉燕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