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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董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65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7月29日被羁押,同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3)1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原系被害人深圳市丹佛工贸有限公司冲浪者网吧员工。2012年4月12日3时许,被告人董某到该网吧收银台对收银员王某某谎称网吧经理要一笔钱,要他送过去,后王某某从收银台拿出营业额人民币8400元交给被告人董某。被告人董某得手后即逃离深圳。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董某被江苏省丰县公安机关抓获。另查,被告人董某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要求法庭依法惩处。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董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3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小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