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民三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衡水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崔彦荣、王志勇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三初字第35-4号原告:吉运集团衡水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胜利西路2188号。法定代表人蒋志锋,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光,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会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崔彦荣。被告:王志勇。被告:牟献虎。委托代理人:任永泽,故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王志勇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康宁储蓄所两个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各103万元,现原告已与被告和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本院对被告王志勇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康宁储蓄所账号为04×××50的银行存款103万元的冻结。2、解除本院对被告王志勇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行康宁储蓄所账号为04×××65的银行存款103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铁利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艳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