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亮元与李随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亮元,李随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李亮元,男,1951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执行人李随命,男,1966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李亮元诉李随命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灵民一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李亮元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随命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灵执字第8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晓军审判员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侯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