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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凯文。委托代理人赵智安。被告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兆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黎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卢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