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凯文。委托代理人赵智安。被告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兆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黎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卢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