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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州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与四川天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绿色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天彭分理处,四川天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彭州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天彭分理处,,出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东街,,。委托代理人原告四川天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生于年月日,,住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蓉北商贸大道和平2号,,。、原告四川绿色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生于年月日,,住彭州市天彭镇迎宾路457号,,。委托代理人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天彭分理处与被告四川天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绿色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朝伟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天彭分理处、被告四川天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绿色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天彭分理处诉称,被告四川天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绿色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辩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0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元,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朝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波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