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澄城县五丰登粮贸有限责任公司、包怀忠、雷会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澄城县五丰登粮贸有限责任公司,白怀忠,雷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同偕,男。被执行人澄城县五丰登粮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雪瑞,女。被执行人白怀忠,男。被执行人雷会文,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澄城县五丰登粮贸有限责任公司、白怀忠、雷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2)澄证经字第03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3)澄证经字第417号执行证书一案中,于2013年10月17日对被执行人白怀忠所有的坐落在澄城县王庄镇南街南侧房屋建筑8幢,土地使用权一宗,面积19473.60㎡予以查封。2013年12月2日已委托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价格评估。案件阶段性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澄城县五丰登粮贸有限责任公司、白怀忠、雷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2)澄证经字第03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3)澄证经字第417号执行证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春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