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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6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璐与康丙军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璐,康丙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6806号原告张璐,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磊,郑州市金水区杜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程爱国,郑州市金水区杜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丙军,男,195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荆志华,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受理原告张璐诉被告康丙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孔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张璐称本案已与本院审理的(2013)开民初字第6804号一并调解,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八十二元,减半收取六百四十一元,由原告孙小勇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 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史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