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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绩民二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洪建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建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绩民二初字第00181号原告: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绩溪县。法定代表人:程文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载炯,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行长。被告:洪建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建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优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