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宋素霞等26人与安徽宇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803号申请执行人:宋素霞、毕修珍等26人被执行人:安徽宇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素霞等26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宇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鸠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鸠劳人仲调字第17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文审 判 员 周光保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夏 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