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07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西安斌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赵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斌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赵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776-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斌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赵龙,男,1982年6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西安斌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5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龙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斌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51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及存款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赵龙在交通银行、陕西信合、兴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开立了账户,但仅在农业银行西安阎良区前进路分理处有存款10215元,本院遂于2013年5月31日从该处扣划了其全部存款。同时,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权属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赵龙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本院亦通过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赵龙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陕A·VT3**灰色的东风牌国产小型普通客车可供执行,本院遂向该所依法送达了查封车辆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该所已受理并已办理了查封该车辆的车辆户籍档案。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本案执行标的20300元,扣划的10215元存款扣除本案执行费205元后,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0010元,未受偿10290元。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776号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