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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卢某盗窃罪153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呈批表经办单位和拟稿人:专职审委核发:庭领导核稿:签发:重印、加印事由重印、加印庭领导审批意见重印、加印院领导审批意见机密度打印份数校对人签名文书类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53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会市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州市荔湾区xx街x号。因本案于2013年9月2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13)第1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清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卢某在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中路xx号堑口市场xx档,趁被害人黄某不备之机,将其身旁电动车车头上挂袋内的钱包(内有人民币200元、银行卡1张等财物)盗走,得手后逃离现场。2013年9月23日,卢某再次在上址伺机盗窃时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报告、抓获经过、检查笔录、到案经过、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被告人卢某的前科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卢某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3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林耀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嘉智黎梓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