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陈某溪与深圳市世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溪,深圳市世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陈某溪。被告深圳市世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某梅,北京市百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某乐。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741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相关情况以下事项双方均无异议。货款金额:67414元。原告诉请货款金额有送货单、订购单和月结单等予以证实,被告亦予以认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货款67414元。案件受理费743元,由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 英 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东东(兼)书记员 李 嘉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