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道法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道法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道县仙子脚镇电力发展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县仙子脚镇电力发展服务中心有限公司,齐某某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道法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道县仙子脚镇电力发展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金梁,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于林志,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道县XXX。原告道县仙子脚镇电力发展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吉珍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于林志、被告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道县仙子脚镇电力发展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金梁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道县仙子脚镇电力发展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为供用电合同关系,被告齐某某的供电用户号:001001133、00106204;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供电义务,但被告未全面履行了自己的缴费义务,被告用户号001001133从2009年6月至2012年4月欠电费4004元,用户号00106204从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欠电费3395.7元,共计7399.7元。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收取,被告没有缴纳。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缴纳拖欠的电费7399.7元。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如下:1、被告欠电费的发票和催款通知,拟证明被告欠电费的数额及原告多次收取被告没有缴纳的事实;2、被告用电情况明细表,拟证明被告用电情况及电费的数额。被告齐某某辩称:1、被告欠电费是事实;2、是因为用电线路是被告自己架线的。当时被告的父亲齐光帽是村支书,召开了会议,要求架线向有关方面请示,可电力局和有关方面没有答复,为了老百姓就自筹资金架线,电力局没有被告与算账,应从被告的垫资款中减扣。被告齐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举证。被告齐某某对原告举证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2均无异议。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举证证据1、2,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及审理笔录,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为供用电合同关系,被告齐某某的供电用户号:001001133、00106204;被告用户号001001133从2009年6月至2012年4月欠电费4004元,用户号00106204从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欠电费3395.7元,共计7399.7元。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收取,被告没有缴纳。本院认为:本案属供用电合同纠纷。原告依约履行了供电义务,但被告未全面履行了自己的缴费义务,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某某缴纳拖欠原告的电费7399.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齐某某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吉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