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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4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铁道部咸阳基建学院建筑安装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北丰村(北沣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道部咸阳基建学院建筑安装公司,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北丰村(北沣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4121号原告铁道部咸阳基建学院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咸阳市西兰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汪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育生,公司项目经理。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北丰村(北沣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薛勇,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建设村中水泥路面,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80000元久拖不付,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并赔偿催要欠款损失人民币50000元。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1997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原陕西省长安县镐京乡北沣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施工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完成村主干道砼面工程,合同就工程内容、主要项目、工程总造价、付款办法、施工工期、施工质量及责任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约定。此后,原告方进入工地进行施工。1997年12月22日工程结束,双方进行了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报告一份,决算工程造价为661105.56元。1999年8月31日,双方就已付及未付工程款进行计算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工程款335808.56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因被告法人代表变更等原因,下余工程款28万元至今一直未付。2013年7月,原告以诉称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施工合同一份、竣工报告一份,证明原告修路事实,提交欠条一份、补充协议一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欠款事实成立。被告法定代表人经法庭传唤未到庭,无答辩。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承建村中主干道砼路面工程,工程竣工后,被告拖欠原告部分工程款款付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欠条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自认被告在出具欠条,后又陆续给付部分款项的事实,本院依法亦予以确认。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催要欠款损失一节,因其无证据提供,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80000元整。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麻 敏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谢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