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一初字第03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颜建新与刘卫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建新,刘卫林,李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一初字第03382号原告颜建新,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卫林,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李健,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颜建新与被告刘卫林、第三人李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颜建新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建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建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颜建新承担。审 判 长 喻 瑶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瞿九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本院与原件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沈 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