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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行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申请执行王彦娥卫生费征收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王彦娥

案由

行政处罚;行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洋行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华浪涛,局长。被执行人王彦娥,女,汉族,个体户。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3年8月2日作出的洋住建罚字(2013)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出的洋住建罚字(2013)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出的洋住建罚字(2013)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柳雅君审判员  张建春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