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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猇亭民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张发勤与熊立新、江西省水电工程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勤,熊立新,江西省水电工程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猇亭民初字第00587号原告张发勤。委托代理人张海涛,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熊立新。委托代理人吴松,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蒲燕。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法定代表人黄利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筱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勤与被告熊立新、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发勤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发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张发勤负担。审判员  徐圣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谢 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