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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行执审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太原市小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太原市小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小行执审字第39号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西街40号。法定代表人靳君林,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海卫,女,该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监察员,住太原市小店区许坦西街31号。被申请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体育北街7号。法定代表人王士铎。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小店劳社监行罚字【2013】第1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就有关事项与其协商处理为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其申请执行的小店劳社监行罚字【2013】第1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审 判 长  田 甜人民陪审员  于志军人民陪审员  刘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思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