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江商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琚雅萍与赖忠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琚雅萍,赖忠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民二庭年月日校对:打印:8份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江商初字第2413号原告琚雅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朝森。被告赖忠星。原告琚雅萍为与被告赖忠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增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1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赊购建筑装潢材料,每次均在销货单上签字确认,累计共欠30462.70元至今未付。现要求:1、判令被告赖忠星支付材料款30462.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销售单以证明所诉的事实。被告答辩称:原告在诉状中陈述均属实的,他是做铝合金生意的,是打算还的,但是现在没能力还全部的,只能慢慢还,一年还三、四千元。本院认为,因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赊购建筑装潢材料,每次均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累计共欠30462.7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并无违法之处,应认定有效,原告已交付货物,被告应依约承担支付货款和承担违约金的责任。原告诉请,未超出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忠星支付原告琚雅萍货款30462.7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被告赖忠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增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荣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