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罗村北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与杨湛文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罗村北一股份合作经济社,杨湛文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50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罗村北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杨其海。被告杨湛文,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罗村北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于2013年12月9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罗村北一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6元(原告已预交80.52元),由原告承担。对于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40.26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尹 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