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法执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 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477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46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翔村镇xx村*组。委托代理人李x,女,1967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上王乡xx村*组,系李xx之女。李xx与原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10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定执行标的43545元(含赔偿款43000元、执行费545元)。经执行,本院已将全部案款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10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范正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