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黄商初字第02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无锡市奇美塑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奇美塑料有限公司,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黄商初字第0293-1号原告无锡市奇美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钱皋路168号(国联金属材料市场B幢550室)。法定代表人管志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圆,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婧楠,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扬帆路999弄5号2-1-1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奇美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华洋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奇美塑料有限公司2013年12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奇美塑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奇美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4540元、保全费3270元,二项合计7810元,由无锡市奇美塑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宏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尤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