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剑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剑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21日。委托代理人梁清生,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5月4日。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6月打工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8月便同居生活,2001年12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现年12岁,在校学生;2002年3月29日在剑阁县张王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04年被告与原告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其间原告多次寻找未果,现双方分居长达十年,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6月打工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8月便同居生活,2001年12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现年12岁,在校学生;2002年3月29日在剑阁县张王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被告外出务工,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无任何联系,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判决准予其离婚。本案被告自2004年外出务工后与原告无任何联系,且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长达十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婚生子李某某现年12岁,一直由原告在抚养,并且本人愿意同原告继续生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故原告诉请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戚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李远由原告抚养;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东代理审判员 乔 阳人民陪审员 冯大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