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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2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230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施  文  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查逢敏(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