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板民初字第0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板民初字第034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范庆华,灌云县同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葛海涛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关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