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汪浩与淮安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浩,淮安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汪浩。被告淮安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东门大街(武装部西侧)。法定代表人徐健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安市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益民花园*号楼*单元*号车库。负责人邱长义,该公司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习光。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汪浩与被告淮安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浩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浩负担。审判员 周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