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安梅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王彩凤与方建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凤,方建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安梅商初字第477号原告:王彩凤。被告:方建平。原告王彩凤与被告方建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瑞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彩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彩凤诉称:被告将安吉竹海御景城项目4、5号住宅楼电缆井防火封堵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施工完毕后,经结算,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1.5万元。原告催讨该款未果,诉请判令被告支付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方建平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欠条,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5万元的事实。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内容真实确定,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该证据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承揽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至今尚欠原告1.5万元,应及时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彩凤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元(已减半),由被告方建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科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