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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2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青岛市顺凯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顺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商初字第2787号原告青岛市顺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辉,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7351404-6。委托代理人邢新暖,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伟东,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负责人李玉江,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3352879-3。委托代理人张向明,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市顺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市顺凯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新暖、邵伟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向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市顺凯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1月3日,原告黑B×××××号车沿津汕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途径鲁北收费站南150米处发生火灾,烧毁挂车及家用电器一批,造成原告货物损失100万元、三者路产损失1.9万元、车辆损失10万元、施救费2万元。该事故经公安消防鉴定,排除车辆事故引发的火灾,不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的火灾。原告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入保险,对原告的上述损失,被告仅赔偿货物损失100万元,其余损失13.9万元拒绝赔偿,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3.9万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辩称,该事故不属保险责任事故,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黑B×××××号挂车,于2010年8月24日购买,新车购置价10万元。2012年1月4日,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投入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1月5日至2013年1月4日。2012年1月17日,原告鲁B×××××号拖车,在被告处投入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1月25日至2013年1月24日。2012年10月30日,黑B×××××号挂车在被告处投入商业险,其中含1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和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以上两险均附加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2年10月31日至2013年10月30日。2012年12月3日,原告司机罗贵义驾驶鲁B×××××号拖车牵引黑B×××××号挂车沿津汕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在途径鲁北收费站南150米处发生火灾,烧毁挂车及家用电器一批。经公安消防认定,排除车辆事故引发火灾,但不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起火部位为挂车右后侧三桥一轴附近。2012年11月7日,滨德高速公路滨州管理处给原告出具路产损坏赔偿单据一份,收取路产损失赔偿款1.9万元。2012年11月8日,无棣县地税局给原告开具施救费发票一份金额2万元。2012年12月31日,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00万元。其余损失拒绝赔偿,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第三者路产损失1.9万元,由原告申请黑B×××××号挂车交强险承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险中赔偿2000元,余款1.7万元由被告在拖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三者险中予以赔偿。施救费2万元,由被告在车辆损失险中赔偿7000元,剩余1.3万元由原告承担。烧毁挂车新车购置价10万元,折旧后价值6.88万元,在扣除2万元残值后其价值为4.88万元,由被告在车辆损失险中赔偿,被告赔偿原告数额为:烧毁挂车损失4.88万元+第三者路产损失1.7万元+施救费7000元=7.28万元。上述事实,有保单一份、火灾事故认定书一份、路产损坏赔偿单据一份、施救费发票一份、路产损坏通知单一份、公估机构牌照的照片四张、车辆行驶证一份、转账通知单一份及双方当庭陈述的事实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原告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入10万元车辆损失险和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路产损失。原被告双方对7.28万元的赔偿数额均无异议,且该损失数额不超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故被告应当按7.28万元赔偿,其超出部分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赔偿,被告以该事故不属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其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付给原告青岛市顺凯物流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728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青岛市顺凯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元、邮寄费120元,两项共计3200元,由原告青岛市顺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负担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官京弟审判员  王钦波审判员  孙大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