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41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金汇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金汇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41469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峥,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汇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8号楼2208号。法定代表人赵江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汇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倚铭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人民陪审员 李德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谭雅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