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华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吴丽君与倪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君,倪小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吴丽君。委托代理人许金成、张玉,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倪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岩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杜晨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