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吴福顺、高永清申请执行侯闻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福顺、高永清,侯闻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吴福顺、高永清。被执行人侯闻欧。本院在执行吴福顺、高永清申请执行侯闻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 仓代理审判员 关 山代理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兵 来自: